VOCS廢氣治理設備處理的有機化合物
VOCs是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縮寫。其定義有好幾種,例如,美國ASTM D3960-98標準將VOC定義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美國聯邦環(huán)保署(EPA)的定義: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1989)對總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定義為,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有關色漆和清漆通用術語的國際標準ISO 4618/1-1998和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對VOC的定義是,原則上,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發(fā)揮發(fā)的有機液體和/或固體。同時,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在測定VOC含量時,又做了一個限定,即在通常壓力條件下,沸點或初餾點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機化合物。巴斯夫公司則認為,方便和最常見的方法是根據沸點來界定哪些物質屬于VOC,而普遍的共識認為VOC是指那些沸點等于或低于250℃的化學物質。所以沸點超過250℃的那些物質不歸入VOC的范疇,往往被稱為增塑劑。
這些定義有相同之處,但也各有側重。如美國的定義,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強調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就叫作豁免溶劑,如丙酮、四氯乙烷等。而世界衛(wèi)生組織和巴斯夫則對沸點或初餾點作限定,不管其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國際標準ISO 4618/1-1998和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也不管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只強調在常溫常壓下能自發(fā)揮發(fā)
可將這些VOC的定義分為二類,一類是普通意義上的VOC定義,只說明什么是揮發(fā)性有機物,或者是在什么條件下是揮發(fā)性有機物;另一類是環(huán)保意義上的定義,也就是說,是活潑的那一類揮發(fā)性有機物,即會產生危害的那一類揮發(fā)性有機物。非常明顯,從環(huán)保意義上說,揮發(fā)和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這兩點是十分重要的。不揮發(fā)或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就不構成危害。這也就是歐洲將溶劑按光化臭氧產生潛力來分類的原因。
根據WHO定義,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VOC)是指在常壓下,沸點50℃-260℃的各種有機化合物。VOC按其化學結構,可以進一步分為:烷類、芳烴類、酯類、醛類和其他等。目前已鑒定出的有300多種。最常見的有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乙烷、二異氰酸酯(TDI)、二異氰甲苯酯等。
甲醛也是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但甲醛易溶于水,與其他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有所不同,室內來源廣泛,釋放濃度也高。因此,常把甲醛與其他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分別闡述。
除甲醛以外,絕大多數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一般都不溶于水而易溶于有機溶劑。在室內它們各自的濃度往往不是很高,但是若干個VOC共同存在于室內空氣中時,其聯合作用是不可忽視的。由于它們種類多,單個組分的濃度低,常用于TVOC表示室內中的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總量的。TVOC是衡量建筑物內裝飾裝修和家具等室內用品。對室內空氣質量影響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
室內可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的主要來源
室外空氣中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的來源與室內甲醛類似,且更為廣泛,主要來源有:
1、建筑材料、室內裝飾材料和生活及辦公用品。例如:有機溶劑、油漆、及含水涂料;
2、家用燃料和煙葉的不*燃燒,人體排泄物;
3、室外的工業(yè)廢氣、汽車尾氣、光化學煙霧等;
影響室內空氣中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濃度的主要因素
影響室內空氣中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與室內溫度、相對濕度、材料的裝載度、換氣次數(室內空氣流通量)等因素有關。
折疊編輯本段對健康影響
室內空氣中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濃度過高時很容易引起急性中毒,輕者會出現頭痛、頭暈、咳嗽、、嘔吐、或呈酩醉狀;重者會出現肝中毒甚至很快昏迷,有的還可能有生命危險。
長期居住在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污染的室內,可引起慢性中毒,損害肝臟和神經系統、引起全身無力、瞌睡、皮膚瘙癢等。有的還可能引起內分泌失調、影響性功能;苯和二甲苯還能損害系統,以至引發(fā)白血病。
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對兒童健康的影響
經國外醫(yī)學研究在證實,生活在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污染環(huán)境中的孕婦,造成胎兒畸形的幾率遠遠高于常人,并且有可能對孩子今后的智力發(fā)育造成影響。同時,室內空氣中的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是造成兒童神經系統、血液系統、兒童后天疾患的重要原因。
折疊編輯本段解決方案
VOCs全過程解決方案的流程包括:VOCs污染排放環(huán)節(jié)排查、VOCs監(jiān)測體系及總量估算、全過程VOCs治理方案編制(一廠一方案)、生產工藝源頭控制措施、定制化末端VOCs治理技術方案、治理效果評估及減排量評估。其中,污染環(huán)節(jié)排查和全過程梳理控制是工業(yè)企業(yè)VOCs整治的關鍵。通過現場排查儲罐、裝卸料、設備泄漏、工藝廢氣、無組織排放、廢水收集和處理系統、冷卻水、燃燒廢氣、事故排放等污染環(huán)節(jié),逐一排查污染環(huán)節(jié),開展VOCs從源頭到末端的全過程梳理工作,全流程控制VOCs污染。
折疊段VOCS廢氣治理設備的污染防治
一、源頭和過程控制
(1)在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行業(yè),鼓勵采用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原油的轉化和利用效率。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工藝排氣、廢氣燃燒塔(火炬)、廢水處理等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等易發(fā)生泄漏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劃,定期檢測、及時修復,防止或減少跑、冒、滴、漏現象;
2.對生產裝置排放的含VOCs工藝排氣宜優(yōu)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回收利用的經處理后達標排放;應急情況下的泄放氣可導入燃燒塔(火炬),經過充分燃燒后排放;
3.廢水收集和處理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
(2)在煤炭加工與轉化行業(yè),鼓勵采用的清潔生產技術,實現煤炭高效、清潔轉化,并重點識別、排查工藝裝置和管線組件中VOCs泄漏的易發(fā)位置,制定預防VOCs泄漏和處置緊急事件的措施。
(3)在油類(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宜配備相應的油氣收集系統,儲油庫、加油站宜配備相應的油氣回收系統;
2.油類(燃油、溶劑等)儲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內(外)浮頂罐,當采用固定頂罐時,通過密閉排氣系統將含VOCs氣體輸送至回收設備;
3.油類(燃油、溶劑等)運載工具(汽車油罐車、鐵路油槽車、油輪等)在裝載過程中排放的VOCs密閉收集輸送至回收設備,也可返回儲罐或送入氣體管網。
(4)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yè)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符合環(huán)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水基型、無有機溶劑型、低有機溶劑型的涂料、油墨和膠粘劑等的生產和銷售;
2.鼓勵采用密閉一體化生產技術,并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分類收集后處理。
(5)在涂裝、印刷、粘合、工業(yè)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使用通過環(huán)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環(huán)保型涂料、油墨、膠粘劑和清洗劑;
2.根據涂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環(huán)保型涂料;推廣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應盡量避免無VOCs凈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噴涂作業(yè);
3.在印刷工藝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印鐵制罐行業(yè)鼓勵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書刊印刷行業(yè)鼓勵使用預涂膜技術;
4.鼓勵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裝材料等粘合過程中使用水基型、熱熔型等環(huán)保型膠粘劑,在復合膜的生產中推廣無溶劑復合及共擠出復合技術;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為清洗劑或溶劑的生產工藝。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溶劑宜密閉收集,有回收價值的廢溶劑經處理后回用,其他廢溶劑應妥善處置;
6.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中,應采取廢氣收集措施,提高廢氣收集效率,減少廢氣的無組織排放與逸散,并對收集后的廢氣進行回收或處理后達標排放。
(6)建筑裝飾裝修、服裝干洗、餐飲油煙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在建筑裝飾裝修行業(yè)推廣使用符合環(huán)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建筑涂料、低有機溶劑型木器漆和膠粘劑,逐步減少有機溶劑型涂料的使用;
2.在服裝干洗行業(yè)應淘汰開啟式干洗機的生產和使用,推廣使用配備壓縮機制冷溶劑回收系統的封閉式干洗機,鼓勵使用配備活性炭吸附裝置的干洗機;
3.在餐飲服務行業(yè)鼓勵使用管道煤氣、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倡導低油煙、低污染、低能耗的飲食方式。
二、末端治理與綜合利用
(1)在工業(yè)生產過程中鼓勵VOCs的回收利用,并優(yōu)先鼓勵在生產系統內回用。
(2)對于含高濃度VOCs的廢氣,宜優(yōu)先采用冷凝/膜/吸附耦合工藝進行回收利用,并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3)對于含中等濃度VOCs的廢氣,可采用冷凝/膜/吸附耦合工藝回收有機溶劑,或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應進行余熱回收利用。
(4)對于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采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有機溶劑回收后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
(5)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宜采用非焚燒技術處理。
(6)惡臭氣體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術、等離子體技術、吸附技術、吸收技術、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或組合技術等進行凈化。凈化后的惡臭氣體除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外,還應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產生擾民問題。
(7)在餐飲服務業(yè)推廣使用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油煙抽排裝置,并根據規(guī)模、場地和氣候條件等采用高效油煙與VOCs凈化裝置凈化后達標排放。
(8)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9)對于不能再生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及催化劑等凈化材料,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處置。
三、鼓勵研發(fā)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
鼓勵以下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的研發(fā)和推廣:
(1)工業(yè)生產過程中能夠減少VOCs形成和揮發(fā)的清潔生產技術。
(2)旋轉式分子篩吸附濃縮技術、冷凝/膜/吸附耦合工藝、高效蓄熱式催化燃燒技術(RCO)和蓄熱式熱力燃燒技術(RTO)、氮氣循環(huán)脫附吸附回收技術、高效水基強化吸收技術,以及其他針對特定有機污染物的生物凈化技術和低溫等離子體凈化技術等。
(3)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種用途活性炭、高強度活性炭纖維、改性疏水分子篩和硅膠等)、催化材料(如廣譜性VOCs氧化催化劑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劑等。
(4)揮發(fā)性有機物回收及綜合利用設備。
四、運行與監(jiān)測
(1)鼓勵企業(yè)自行開展VOCs監(jiān)測,并及時主動向當地環(huán)保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jiān)測結果。
(2)企業(yè)應建立健全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規(guī)程和臺帳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設備、電氣、自控儀表等進行檢修維護,確保設施的穩(wěn)定運行。
(3)當采用吸附回收(濃縮)、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離子體等方法進行末端治理時,應編制本單位事故火災、爆炸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并開展應急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