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OCs 治理設施應在生產設施啟動前開機,在治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狀態(tài)之前不得開啟生產設施;治理設施在生產設施運營全過程(包括啟動、停車、維護等)應保持正常運行,在生產設施停車后且將生產設施或自身存積的氣態(tài)污染物全部進行凈化處理后才可停機。
(2)企業(yè)應明確 VOCs 治理設施關鍵固定參數設計值和正常運行時操作參數指標范圍限值,通過檢查這類指標是否正常且穩(wěn)定,用以判斷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3)定期檢查 VOCs 治理設施狀況,包括設備運行效果、技術參數指標、設備管道安全、設備殼體、內部、零部件、儀表、閥門、風機等方面??刹捎酶泄倥袛啵恳?、鼻嗅、耳聞),現場儀表指示值讀取和信息料收集,量具和便攜式檢測儀現場測量,現場采樣實驗室分析等方法。
(4)根據檢查結果適時開展治理設施維護保養(yǎng),維護保養(yǎng)工作不宜在運行期間,包括但不限于:及時更換失效的凈化材料,盡快修復密封點的泄漏以及損壞部件,按期更換潤滑油及易耗件,定期清理設備和設施內的粘附物和存積物并對外表面進行養(yǎng)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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